驾驶员聘用制度第一条 驾驶人必须持有经交警部门审验合格的大型客车驾驶证,以及客运车辆从业资格证;第二条 驾驶人具有 5 年或 20 万公里以上驾驶工作经历,2 年以上大型客车驾驶经历,且年龄在 52 周岁以下;新录用集约化营运车辆驾驶员年龄不得超过 45 周岁;第三条 驾驶人身体状况符合驾驶工作要求,有良好的驾驶操作应变能力和稳定的心理状态,且不具有不良嗜好;第四条 交纳信誉安全保证金 2000 元,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在信誉安全保证金中扣除,并及时补充;第五条 对三年内发生道路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以及酒后驾驶,超员 20%,超速 50%或 12 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人,不得聘用;第六条 驾驶人要服从公司管理,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杜绝超速、酒后、疲劳驾驶,自觉执行公司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七条 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公司“企业内部上岗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