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安全运行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入井车辆管理,保证机动车运输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嘉元煤矿管理制度汇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机动车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煤矿安全规程和嘉元煤矿管理制度汇编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适用范围:嘉元煤矿场区范围内及井下所有机动车辆。第四条 安检科负责本细则的落实。第二章 机动车入井资格第五条 驾驶人员应随时检查车辆完好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严禁车辆带病行驶。各掘进队和外委工队的车辆自觉执行本细则,严禁非防爆车入井。第六条 机动车完好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检查柴油、冷却水及废气处理箱用水是否充足。2检查有无漏水、漏气、漏油、漏电现象
2、。3检查柴油机机油量、变速箱油量是否符合要求。4检查车辆是否有缺损件、各部件连接是否可靠。5检查转向机、手制动、脚制动及离合器的工作情况。6检查灯光信号、喇叭的工作状况。7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8检查防爆车发动机的进排气系统和电气防爆系统是否符合防爆要求。9检查防爆车的综合保护系统是否工作正常。10检查各种仪表是否完好。11检查消防器材固定是否牢靠,性能是否良好。(12)检查机动车车容车貌是否整洁。第三章 驾驶员一般规定第七条 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 C 证或 C 证以上,经安检科入井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驾驶车辆入井。第八条 加强对司机的安全教育及规范操作的检
3、查。提高驾驶水平及安全知识,严禁驾驶员酒后上岗、疲劳驾驶、带病上岗,确保上岗人员精神状态良好。第九条 驾驶员必须配戴自救器、安全帽和矿灯,穿工作衣,严禁穿化纤衣入井,严禁带烟火入井,严禁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第十条 车辆在井下巷道运行时,发生突发故障或撞坏井下设施管线时,驾驶员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积极组织处理。第十一条 驾驶员在驾驶车辆前应认真检查车辆完好情况,若车辆存在问题应及时向用车单位汇报维修,严禁驾驶带病车辆入井。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机动车安全运行管理办法,认真驾驶以防将车辆蹭、刮、碰伤。损坏车辆将按规定处罚。第四章 车辆行驶路线规定第十二条 道路右侧为车辆的主行线路。
4、驾驶员要对道路状况了然于胸,以便在进入弯道、陡坡、交叉口等危险路段前进行相应的技术操控。第十三条 驾驶员在出车前、停车后要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保养维护。检查维护项目是本细则第六条。第十四条 车辆在矿井内行驶严禁超车。第五章 运送材料、设备的车辆运行规定第十五条 载物高度不得超过 2.5 米,宽度不得超过车厢,长度前端不超过车厢,后端不得超出车厢 2 米,载重量必须符合该车的核定载重,载物必须平稳放好,捆绑牢固。第十六条 严禁人货混装,严禁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混装运输。车辆在拉运较大设备或部件时,要掌握设备的重心,尽量使设备的重心靠近车辆的载物中心,必须用专用工具捆绑,使用前对捆绑工具进行
5、完好检查。运输超宽、超高、超长物件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运输保障措施并悬挂明显的反光标识。第十七条 出渣车辆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本身高度,并且用蓬布包住车厢,严禁在行驶过程中掉渣。第十八条 送混凝土车辆不得装车超过车厢的三分之二,车厢不得漏混凝土。第十九条 运送火工品时,必须经安检科批准,接受井口检查,并在车上设有明显标志。要做到分箱装运,严禁混装、同车运送,同时要避开人员和车辆集中时间。第六章 运送人员车辆运行规定:第二十条 听从司机指挥,开车前必须将车门、防护栏关好锁死,车辆开动前司机必须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第二十一条 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第二十二条 车辆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严禁扒车、跳车、在车内站立,各种车型必须明确乘坐人员数,不得超员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