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落实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结合本站实际,订立本制度:一、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书面报告,同时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由车站站长签字确认。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1、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2、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车站拟定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三、对排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不及时或隐瞒不报的,应追究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