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讲解了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规范要求,旨在防止和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该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规则适用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以及在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确保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查清事故经过与损失,分析事故原因,确认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或干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且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适用于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主要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以及在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该规则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操作规范,确保事故的及时报告和有效处理,保障渔业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