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及应承担的责任讲解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文中指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撤销原批准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等行为,将被追究行政责任。具体行政责任包括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此外,该文还详细描述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或者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其他产品的违法行为及其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对于这些违法行为,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将责令改正,退还收取的费用,并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及应承担的责任适用于各级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本文旨在指导这些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