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安全保障工程(以下简称安保工程)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 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等规定,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实行“省上指导,市州监管,县区实施”的原则。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安保工程的行业指导工作。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安保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安保工程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交通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安保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农村公路
2、(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安保工程。第四条 安保工程应遵循“因地制宜、主动诱导、警示与被动防护相结合,以主动诱导、警示为主,避免盲目或过度防护”的原则,达到“消除隐患,珍视生命”的目的。 新建或改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安保工程应与新改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第二章 项目管理第五条 县 (市、 区) 交通局每年根据辖区内农村公路行车安全隐患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实施道路评定标准中的公路技术指标及其他因素等确定实施路段,编制安保工程初步建议计划并上报市(州)交通运输局,市(州)交通运输局经过现场审查后制定安保工程建议计划及初步实施方案,初步实施方案中对实施路段采取的工
3、程措施要绘制示意图,并于每年 8 月底前上报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根据交通运输部和全省的总体规划,对各地上报的次年计划进行初审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并将安保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农村公路工作目标签订目标责任书。第六条 安保工程严格按照省公路管理局正式下达的年度设计组织实施,古得随意变更调整。第七条 安保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方案设计和评审,由市(州)交通运输局进行批复,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安保工程的建设单位,具(市、区)交通局为具体实施单位。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以竞争或委托筮方式纽壑安健王堡的实施,并实行合同管理。第九条 安保工程完工后应组织验收,验收分为
4、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由县 (市、 区) 政府及交通局负责组织, 竣工验收由市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安保工程验收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 、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甘肃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执行,同时将竣工验收鉴定书向省公路管理局报备。安保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一年。第三章 技术管理第十条 安保工程应坚持“经济上可能、技术上可行、方案上有效, ,的原则确定设计方案;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第十一条 安保工程实施路段主要是急弯路段、陡坡路段、连续下坡路段、视距不良路段、路侧险要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根
5、据公路技术指标、行车速度、交通量、交通工程设施的现状、沿线交通事故、路侧条件、气象条件以及后续养护、维修需求等,确定安保工程具体实施路段和采取的工程技术措施。安保工程设计应严格执行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 卜 2 0 0 6)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D81-2006)、交通部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 、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5768-1999)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B01-2003)等。第十二条 对安保工程实施路段应根据周边环境和不同交通事故形态进行综合治理, 主要工程措施有: 钢筋混凝土防撞墙 (连续式钢筋混凝土护栏) 、钢筋混凝土护栏、波形梁钢
6、护栏、示警桩或示警防护墩、交通凸面镜、标志、标线、减速设施、挡墙等。第四章 质量管理第十三条 安保工程推行“业主负责、社会监督、行业监管、企业自检”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单位对安保工程质量负总责,施工单位对安保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市(州)交通运输局履行监管职责,安保工程质量接受社会监督;安保工程合格率要达到 100%。第十四条 安保工程实行社会监理和内部监理相结合。实行内部监理的,各县(市、区)交通局应组建内部监理组,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现场质量的控制:(一)确保人员、设备全部到位;(二)严格控制进场材料的质量;(三)严格检查施工单位的各种材料试验、配合比试验和现场抽样试验,监理工程师的各项平行试验;(四)严格按工序、工艺施工,做到对工程的每道工序和工艺器严格把关,严格控制重点工序。第十六条 安保工程质量要达到以下技术指标、规范和标准要求:示警桩:地面以下基础深 40cm,高出地面 80cm,高出地面部分涂以间距为 20cm 顶端为红色的红白相间油漆,断面 15cm15cm,桩间距 2-4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 C25。示警防护墩:地面以下扩大基础深 40cm,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