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环境保护相关知识培训.pptx

安全生产视频网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72179 上传时间:2022-01-25 格式:PPTX 页数:29 大小:2.42MB
下载 相关 举报
环境保护相关知识培训.pptx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环境保护相关知识培训.pptx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环境保护相关知识培训.pptx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环境保护相关知识培训.pptx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环境保护相关知识培训.pptx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环境保护相关知识培训,污染治理篇,环保制度篇,目录,环保法律法规篇,环保常识篇,环保常识篇,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环境污染,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放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态系统和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水污染事故,溃坝事故,雾霾,漏油事故,蓝藻爆发,土地荒漠化,大气污染,来源工业废气 施工扬尘 交通烟尘汽车尾气 餐饮油烟 杀虫剂氟利昂 生活垃圾 下水道气体露天燃烧垃圾和秸秆,定义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者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达到足够的浓度,滞留足够的时间,并因此导致大气环境质量

2、下降影响人类生活的现象,危害慢性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肺气肿、癌症;破坏臭氧层、全球气候变暖、酸雨;腐蚀设备和建筑物;植物枯竭死亡,水污染,来源工业废水 有毒物质 垃圾生活废水 油污,定义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征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危害世界头号杀手;世界上80%的疾病与水污染有关;伤寒、霍乱、胃肠炎、痢疾、传染性肝炎;作物减产、品质降低;生物体变异、畸形和死亡;生态失衡,噪声污染,来源建筑施工 交通运输社会生活 工业生产,定义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凡是

3、干扰人们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音统称为噪声。而只有当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才被认定为噪声污染,危害听力损伤;神经系统损伤;增加高血压、动脉硬化和冠心病的发病几率;可导致消化系统功能紊乱,使肠胃疾病发病率升高,固废污染,来源固体颗粒 垃圾 炉渣 污泥废弃的制品 破损器皿 动物尸体变质食品 人畜粪便,定义固体废弃物污染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污染环境的现象。固废通俗地说就是“垃圾”,危害氨气、硫化氢、二噁英有害气体,污染大气;自身分解和雨水浸淋产生的淋滤液注入水体,导致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改变土壤的性质和结构;进入粮食作物,最终危害人体健康;占用

4、土地,光污染/电磁辐射污染/放射性污染,光污染是指过量的光辐射对人类生活和生产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现象夜晚如同白天一样,会扰乱生物的生物钟;视网膜和虹膜受到损害,引发眼疾,电磁辐射污染也被称为“电子雾污染”,一般是指一定波长、一定频率的电磁波造成环境污染的现象扰乱人体的自然生理节律;导致神经衰弱、呼吸系统障碍、心律不齐、心血管等多种疾病,放射性污染是指环境中放射性物质的放射性水平高于天然本底或超过规定标准的现象引发神经系统和硝化系统紊乱、骨髓造血抑制、血细胞下降,致癌和影响后代,保护环境,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环

5、保法律法规篇,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二十六条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三十一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第二十三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第二十四条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第三十条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安全课件 > 综合知识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