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理质量控制制度、设计文件、图纸审查制度:监理工程师、业主、施工单位在收到施工设计文件、图纸后,在工程开工前,应广泛听取意见,进行设计图纸交底及会审,尽量避免图中差错、遗漏。、技术交底制度:监理工程师要督促、协助业主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图纸的全面技术交底(设计意图、施工要求、质量标准、技术措施) ,并根据讨论决定的事项做出书面纪要交设计、施工单位执行。、材料、构件检验及复验制度:分项工程施工前监理人员应审阅进场材料和构件的出厂证明、材质证明、试验报告(其中钢筋、水泥、砼试块、砂浆试块在监理人员现场见证取样) ,填写材料、构件监理合格证,对于有疑问的主要材料进行抽样,在监理人员监督下,
2、使用单位进行复查,不准使用不合格材料。、变更设计制度:如因设计图错漏或发现实地情况与设计不符时,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申请,以施工、设计、业主、监理四方会勘同意后进行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隐蔽工程检查制度:隐蔽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自检,并将自评资料上报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应将需检查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 24 小时提出计划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提出计划,通知施工单位进行隐蔽工程检查,重点部位或重要项目应会同业主、施工、设计单位共同检查签认。、工程质量监理检验制度: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有监督管理的权力与责任。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工程
3、质量缺陷,应及时记入施工日记和监理日志,指明质量部位、问题及整改意见,限期纠正复验,对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或已形成隐患的问题, 应由监理工程师正式填写“整改工程项目通知”,通知施工单位,同时抄报业主和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整改,消除缺陷后通知监理工程师复验。如果工程质量问题已构成工程质量事故时,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质量检验制度: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有监督管理的权力和责任。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工程中发现一般的质量问题,应随时通知施工单位及时改正,并做好记录。检验不合格时可发出“整改项目通知”,限期改正。如施工单位不及时改正,情节较严重的,监理工程师可报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经业主
4、同意后,发出工程部分暂停指令 ,指令部分工程、单项工程或全部工程暂停施工。待施工单位改正后,报监理机构进行复验,合格后发出复工指令 。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或分段全部工程完工后,经自检合格,可填写各种工程报验单,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查验后,发给分项、分部工程检验认可书或竣工移交证书 。监理工程师需要施工单位执行的事项,除口头通知外,可使用“监理通知”,催促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凡在建设过程中,由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或者超出验收评定标准规定的偏差范围,需做返工处理的统称工程质量事故。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用书面形式逐级上级。对重大的质量事故或
5、工伤事故,监理机构应立即上报业主。凡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或处理结果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对事故部分及受事故影响部分的工程应视为不合格,不予验收计量,待合格后,再补办验收计量。、施工进度计划监督报告制度: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监理机构每月向业主报告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和形象进度情况。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要突出重点,并使各单位、工序进度密切衔接。10、投资监督制度:监理机构进场后立即督促施工单位报送与承包合同相适应的分月、季的概算计划并随时补充变更设计资料,及时掌握投资变动情况。对重大变更设计或因采用新材料、新技术而增加较大投资的工程,监理机构应及时掌握并报业主,以便控制投资。11、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竣工验收的依据是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 ,设计、施工有关规范、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及协议文件等。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写和提出验收交接文件是申请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竣工文件不齐全、不正确清晰,不能验收交接。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前将编好的全部竣工文件及绘制的竣工图提供监理机构一份,审查确认完整后,报业主,其余分发有关接管、使用单位保管。交接竣工文件内容如下(资料份数根据业主要求办理) :A、全部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 ;B、全部竣工资料、文件。C、工程施工记录;D、工程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