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起重机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讲解了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的相关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的适用范围,指出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规定还明确了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职责。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需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并在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办理备案。租赁合同中应
2、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提供相关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规定列举了不得出租、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情形,如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使用年限的、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的、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包括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以及定期检验报告、自行检查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历次安装验收资料。安装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3、。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安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书。安装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将相关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建设主管部门。安装单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巡查。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使用单位应组织验收,或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使用单位应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建筑起重机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适用于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具体涉及的行业领域包括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的施工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以及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该规定旨在通过明确各方职责和要求,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