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1 总 则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公司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公司各部门干部、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中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适用于参建单位所有工作人员。1.3 本办法坚持“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1.4 对安全生产成绩优异的单位、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执行两票业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事故责任单位、各级有关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领导干部的奖惩,严格按照干部管理
2、权限进行。1.5 为贯彻执行本办法,公司应建立安全奖励专项基金。2 表彰与奖励2.1 公司每年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和实现年度安全生产无事故的部门进行表彰和奖励。2.2 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各部门由本部门进行申报,经公司审查批准后进行表彰和奖励并备案。申报日期定为每年 1 月 15 日。2.3 设立公司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公司不定期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该奖由安生部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研究后进行奖励并备案。2.4 公司安生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管理,公司各部门及班组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并实施奖惩。2.5 避免群伤、群亡:奖励 5000-1000。元。
3、2.6 避免人身死亡:奖励 3000-6000 元。2.7 避免人身重伤:奖励 2000-4000 元。2.8 避免重大设备事故或主设备严重损坏:奖励 2000-8000 元。2.9 避免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奖励 1000-6000 元。2.10 避免和防止一般考核事故:奖励 1000-4000 元。2.11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奖励 200-1000元。2.12 避免和防止一类障碍事故发生,奖励 200-800 元。2.13 避免二类障碍发生,奖励 100-500 元。2.14 反习惯性违章(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事迹突出的,奖励 100-300 元。3
4、 处 罚3.1 发生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上级管理单位或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本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或上级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或上级部门调查所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3.2 发生特大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3.2.1 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3.2.2 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两年的处分或开除处分;3.2.3 对事故责任部门的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级直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对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的, 同时给予 2000-2500元的经济处分;3.2.4 对主、次要责任者所在班组的值班长、技术
5、员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3.2.5 对于主、次要责任发生在不同部门的事故,给予主、次要责任部门的正职、副职、专业专责给予记大过至行政降级处分。3.2.6 对承担连带责任部门的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扣罚连带部门人均 1500 元;3.2.7 扣罚责任单位人均 1800 元;3.2.8 扣罚公司其他人员人均 1000 元;3.2.9 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等由集团公司给予处罚。3.3 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和重大火灾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3.3.1 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或两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3.3.2 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
6、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的,同时给予 1000-1500 元的经济处分,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3.3.3 对事故责任部门的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 1000-1500 元的经济处分;3.3.4 对主、次要责任者所在班组的值班长、技术员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开除留用察看的同时,撤销班长、技术员职务;3.3.5 对于主、次要责任发生在不同部门的事故,对负主、次要责任单位的正职、分管副职、专工等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3.3.6 对承担连带责任部门正职、分管副职、专工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扣罚连带部门人均 1000 元;3.3.7 扣罚公司其他人员人均 600 元;3.3.8 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党委书记等由上级公司给予处罚。3.4 发生非责任重大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等单位(本单位安装除外)原因造成,但投入运行使用时间超过两年 ,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3.4.1 扣罚全公司人均 500 元;3.4.2 扣罚公司党政正职 700 元;3.4.3 扣罚责任部门人均 1000 元;3.4.4 扣罚公司分管领导 8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