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加强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明确公司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及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 、 职业防治法 以及建设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行政第一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行政副职对行政第一负责人负责,对所管辖业务及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业
2、危害防治负具体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对所分管部室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负责。第三条 建立以行政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委员会,实行全系统、全过程、全部门、全员的“四全”管理。第四条 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中,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第五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全体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第二章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第六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及时研究解决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
3、防治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出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重大决策。第七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主要研究解决公司的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有关问题。如遇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研究、决策紧急重大安全工作问题。会议议题:(一)听取基层单位、部门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汇报,研究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措施。(二)审定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规划与工作计划, 部署年度或近期安全管理、 职业危害防治重点工作。(三)对所管辖范围内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重大问题及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讨论,
4、确定治理方案。(四)研究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第八条 安委会成员有责任收集安全信息,宣传、学习、解释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深入基层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认真审议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决议,必须按时参加安委会会议。第三章 公司高层领导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一)公司董事长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三)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主体
5、。(四)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规程及生产安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按国家规定设置配备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和人员。(六)保证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有计划地解决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不断改善劳动作业条件。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一)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的责任。(二)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三)主持召开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出相应决策并组织实施。(四)组织审定并批准实施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规程及生产安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五)督促检查副职及分管的责任区单位行政正职抓好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具体工作。(六)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组织事故分析或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七)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职业危害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