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验收制度第一条为了确保施工现场所使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符合要求,从本质上保障施工人员的健康与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必须坚持“验收合格才能使用”的原则。第三条验收范围:1、各类脚手架。2、工程临时设施及沟槽支撑与支护。3、支搭好的水平安全网和立网。4、临时用电工程设施。5、各种起重机械、施工用梯、手持电动工具、中小型机械设备等。6、安全帽、安全带、常用安全防坠器、漏电保护器、配电箱、护目镜、防护面罩、绝缘手套、绝缘鞋等个人防护用品。7、安全标志悬挂情况。第四条对于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实施情况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工长、安全员、分包方班组长共同进行验收。
2、第五条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实施情况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工长、安全员、分包方负责人共同进行验收。第六条 对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经理组织副总经理(主管技术质量) 、技术质量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工程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分包方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共同进行验收。第七条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以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必须有合格证和检验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上必须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项目经理、安全员、库管人员共同进行验收。第八条临时用电设施,由电气工长组织电气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分包方班组长共同进行验收。第九条
3、起重机械、施工用电梯安装完毕后验收前,应当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然后由项目经理组织组织、分包方负责人、出租方负责人、安装方负责人共同进行验收。第十一条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流动式起重机等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工长、安全员、分包方班组长共同进行验收。第十二条工地使用的中小型机械设备,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工长、安全员、分包方班组长共同进行验收。第十三条手持电动工具在出入库前,应由库管人员和维修电工共同进行检查验收。第十四条现场悬挂的安全标志、消防器材布置情况、消防通道等由安全员组织分包方班组长共同进行验收。第十五条所有验收,必须办理书面验收手续,否则无效。第十六条所有经验收合格的设备、设施必须悬挂“验收合格证”。第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不符,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执行。第十八条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