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制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制度为确保我矿井下生产的顺利进行,保证安全设施从竣工之日起即能投入安全运行,我矿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机电科、安全科、生技科、调度室有关人员为成员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小组,负责对井下安全设施的验收工作。1、以下工程竣工时必须经矿安全设施验收小组验收:新安装采面、井下主要提升巷道的提升设备、防跑车设施、井下胶带运输机、井下煤仓、溜煤眼、井下水泵房、变电所、斜巷人车安全设施等井下重要工程的安全设施。2、煤矿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建设工程,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3、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矿业务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山东省安全监察局鲁西分局提出验收申请。4、安全设施验收结束后,由参加验收的负责人及成员签字,实行谁签字谁负责制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生产。5、生产过程中,矿山安全生产技术部门应不断组织更新完善安全设施,逐步提高矿井抗灾能力。6、工作面开工前应认真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由安全生产技术部门对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及生产条件进行严格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7、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有记录,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