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和公共的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 ,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1、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2、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和仪表,必须经主管部门鉴定批准,方可使用;3、爆破施工中必须执行“一炮三检”的制度,即(装药前检查、装药后检查、爆破后检查) 。4、进行爆破作业,必须设有爆破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组长、爆破员和爆破器材负责人,各生产队长负责各种爆破工作;5、凡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特种作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特种作业
2、资格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6、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新的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三个月后,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经过专门的训练;7、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要根据地质结构,在确保周围环境安全的情况下,设计爆破方案,确定爆破参数,即(孔深、孔距、排距、起爆顺序及方向) ,并负责指导实施,负责爆破质量。8、爆破员要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9、爆破前要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环境的不利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10、装炮前检查周围环境是否有明火及其它不安全因素,装炮时必须佩带安全帽,并清退无关人员离开现场。11、爆破装药现场不应用明火照明,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离爆破器材 20 米以外可装 220V 照明器材,在作业现场或硐室内使用电压不高于 36V 的照明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