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山安全分级监察、属地管理的矿山安全监察模式展望矿山安全分级监察、属地管理的矿山安全监察模式展望1 问题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法律确定了县级以上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是代表国家实施矿山安全监察的执法主体,同时也确定了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属地管理的基本属性。所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是代表国家行使矿山安全监察权,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对矿山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而做好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则
2、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必须履行的法律职责,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都是一种失职行为。根据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所赋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和任务,明确施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上下责权分明(系统外左右职责清楚)的分级监察基本模式,是目前矿山安全监察工作所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实施矿山安全分级监察,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法定执法主体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进行自身建设所必需的一项工作。2 实施矿山安全分级监察势在必行21 实行矿山安全分级监察是强化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控制矿山事故,特别是煤矿重特大伤亡事故的需要。众所周知,我国目前有 20 多万个矿山企业,就煤矿企业来
3、说,有 3000 多个国有重点和地方国有煤矿,有近 8 万个乡镇集体、联办和个体煤矿。从目前的现状看,一是矿井数量多;二是生产条件差别大,特别是乡镇煤矿,生产方式落后,且绝大多数矿井不具备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三是监察对象隶属关系和属地关系比较复杂。如煤矿企业,从隶属情况看,既有煤炭部直管企业,也有省、市、县所属的地方国有企业,还有为数众多的乡镇煤矿和其他系统的一些煤矿企业。从企业分布情况看,大部分企业属地关系比较单一,但部分企业也存在同一企业的不同矿井分属不同的县、市和地区的情况;四是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特大伤亡事故频繁发生。据统计,19901994 年全国煤矿发生一次死亡 10 人以上的特
4、大恶性事故 283 起,死亡 5379 人,平均每年 57 起,死亡 1076 人;1995 年全国矿山共发生职工伤亡事故 8204 起,死亡 10100 人,其中煤矿死亡 6206 起,死亡 7975 人,发生一次死亡率 10 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事故 68 起,死亡 1195 人;1996 年全国矿山共发生职工伤亡事故 8536 起,死亡12200 人,其中煤矿 6702 起,死亡 10014 人,发生一次死亡 10 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事故 84 起,死亡 1562 人;1997 年全国煤矿到 6 月底已经发生一次死亡 1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事故 50 起,死亡 921 人。由此可见,矿山伤亡事故
5、,特别是煤矿伤亡事故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要扭转当前矿山生产状况不好的被动局面,按照矿山安全法的规定,一方面要求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管理,依法组织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另一面要强化各级劳动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的监督,通过加大监察和执法力度,促进矿山安全法的贯彻落实,扭转当前矿山,特别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针对上述情况,在目前的体制和条件下,如何根据监察对象的特点,根据矿山安全法的要求,分清各级劳动部门的职责,明确工作对象和工作任务,最大限度地发挥劳动部门矿山安全监察力量的作用,促使矿山企业和主管部门加强对矿山安全工作的管理,检查和治理事故隐患,努力提高矿山
6、的安全生产水平,也就是施行矿山安全分级监察制度,对搞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万为迫切。22 实施矿山安全分级监察是加强矿山安全监察力量,促使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需要。目前矿山安全监察存在着机构不健全和监察人员数量少的实际问题。就监察工作而言,基本还是处于比较被动的状态,即处理随机事件所花费的精力太大,表现在对具体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上的伸缩性和弹性比较大,缺少规划性、制度性和责任性,这十分不利于国家矿山安全监督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按矿山安全法第四条规定的“对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属地管理的基本属性,我国目前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在劳动系统内部其上下级的责任制的落实、监察业务的分工,无论从监察对象,还是从工作的任务上,都应该予以明确,以避免各级劳动部门矿山监察工作上下一样粗。否则,将导致所履行的监察职责既存在重复交叉,互相影响,又存在被遗忘的角落,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甚至是将导致不能全面有效地履行监察职责。如 1995 年 3月 26 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乡三矿发生了一起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1 人,劳动部门受到了处分,原因是市(区)劳动部门职责不清,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