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废品销毁制度一、 民用爆炸物品是一种很危险的物品,很容易使其受损变质,必须严格废品销毁制度。二、 对库区和爆破工作中受损变质的雷管、炸药,必须收集起来加以销毁。销毁时,以上级公安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的批准,方可会同公安部门组织进行销毁,要按规定选择安全可靠的销毁地点。三、 每次销毁的炸药量不得超过规定的 10 公斤,销毁场地距离房屋、交通要道不得少于 400 米,销毁工作应在白天或天气较好的天气进行,禁止雷雨、暴风、大雾及风向不定的条件或夜间进行。四、 销毁时必须设置安全警戒线、安全警戒点,不得有无关人员和 车辆进入,点火或起爆以前,要发出信号待人员进入隐藏后,方可点火起爆。五、 销毁后,清理时必须在现场冷却后进行,检查要细致,动作要轻、稳, 对于销毁不完全的爆炸物品应立既组织二次作业, 直止完成销毁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