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药器材的销毁制度1、销毁爆破器材时,必须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2、报告中应写明被销毁的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时间和地点,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告一式五份,分送上级主管部门、项目部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项目部安全质量部、爆破器材库和景洪市公安局;3、销毁场地应尽量选择在有天然屏障的隐蔽地区,如山谷、丘陵盆地、河滩等;4、场地周围 50 米内要清除杂草及其它可燃物;5、场地与周围的建筑、铁路、高压线以及通航河流之间,应尽量满足安全距离的要求;6、销毁场地应修筑必要的道路,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7、场地应选择在居民区、建筑物的下风方向,以防因风大造成火势蔓延或销毁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对居民区的污染和威胁;8、必须设置安全警戒区;区内设置安全警戒人员,销毁过程中,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9、 严禁将销毁不彻底的爆破器材随地散失和任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