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废品销毁制度民爆物品废品销毁制度1、销售和使用单位如有爆破器材变质时,要写出销毁报告,由县公安机关组成销毁小组,认真销毁。2、销毁爆破器材要对参加人员、销售时间、地点及方法按规定认真选择,并要做出详细记录。3、每次销毁的数量不得超过允许的规定量(雷管不得超过 1000 发,炸药不得超过 150 公斤)。4、销毁前必须认真、准确、如实填写报表,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按规定销毁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