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爆破器材销毁制度失效爆破器材销毁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井下炸药库积存不能使用的炸药 50 公斤、雷管 500 发时,要及时申请报废。第二条第二条 所有报废炸药、雷管都必须返厂销毁,不得擅自处理。第三条第三条 项目部(矿)火工办写出书面报告,制订安全措施,经分公司保卫部门、后勤供应部和项目部(矿)有关单位、部门审批后方可销毁。第四条第四条 由专职安全员(保管员)把需销毁的炸药、雷管分别用专箱(包)、专罐从井下库房押送到地面指定地点移交给物资贸易部,办理好交接手续,由厂家专用车辆运回厂家。第五条第五条 办理手续:单位申请,分管领导签字,分别报分公司保卫部门、到雷管厂家签协议。分公司保卫部门、后勤供应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到厂家销毁,并由厂家出具销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