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涂装作业承包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审核条件规定1 目的为明确集团船舶及海工修造涂装作业承包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审核的标准,规范审核,选择优质的涂装作业承包工程单位,特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各船舶及海工修造企业。3 管理要求3.1 集团下属各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的基本条件对承接船舶及海工修造涂装作业的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方可发包。3.2 租用集团下属各企业设备的劳务单位,应符合除设备要求以外的其它条件。4 审核条件4.1 承包施工单位人员安全条件4.1.1 法人、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培训,并持有相应证书,如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证书 ,
2、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书等。4.1.2 施工人员上岗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有效的体检证明需由当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签发。4.1.3 施工人员应年满 18 周岁,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有相关记录4.1.4 涂装作业人员应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操作证。4.1.5 承包施工单位应对所属施工人员进行人身意外保险。4.1.6 作业过程中的监护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通过相关考核。4.2 承包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要求承包施工单位应建立较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预案,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等。4.3 承包施工单位劳保护具
3、、工具、设备配备要求4.3.1 配备必备的合格的劳保护具:喷砂服、打磨防护镜、防毒面具;进入密闭舱室喷漆作业人员应佩备数量足够的防静电工作服或全棉工作服、送风式风帽、防静电安全带。4.3.2 涂装作业队伍应配备防爆灯和防爆手电。4.3.3 普涂施工单位应有高压水泵冲洗设备、冲砂机、空压机、砂缸、高压无气喷涂机等,空压机、砂缸应定期进行安全检验,持有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合格证书。4.3.4 特涂施工承包单位除符合上述条件和普涂的设备外,还应配备以下设备方可承揽特涂工程:a. 真空吸砂机:回收废铜矿砂专用设备。b. 后冷却器:压缩空气冷却净化专用设备。c. 除湿机:特涂舱室控制温度和湿度的专用设备。d. 加热器:舱室升温专用设备。e. 发电机:特涂电气设备动能专用设备。f. 防爆风机:舱室通风专用设备,其中加热器、除湿机、防爆风机应具有整体防爆性能;高压无气喷涂机接地装置应完好。4.4 安全资质审核结束后,各企业应与符合条件的船舶涂装作业承包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承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后,承包施工单位方可入厂。5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