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构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绝大多数煤矿企业未就相关责任保险进行投保,从近年发生的矿难事故中来看,矿工投保人数和比例极低,因此,一旦重大事故引发巨额索赔,后果将不堪设想。如果由政府承担赔偿责任,亦将构成严重的财政压力。而建立煤矿企业强制的相关责任保险制度则会相应解决很多问题。2006 年我国安全生产虽然保持了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发展态势,但由于受经济发展阶段、生产力水平、结构性矛盾、体制性障碍等深层原因的影响和制约,加上一些地方和单位责任制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当前我国百万吨死亡率仍然大大高于国际平均水平。所以从相
2、对指标来说,我国与国际水平相比,依然是比较落后的。众所周知,煤矿生产属于高危、高风险行业。我国作为产煤大国,采煤业技术装备落后,缺少技术改造资金,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从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率居高不下。目前,导致我国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有超能力开采和超负荷运输、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安全生产制度落实程度较差等。虽然政府十分重视安全生产,采取严厉打击非法煤矿、加大技术改造资金投入及提高安全监督力度等措施,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不容乐观。煤矿企业控制风险的行政与经济手段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二是提取风险抵押金;三是实施商业保险。三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关系,补偿的角度不同,用民
3、法的表述来说,为互为“填补”的关系。保险业与安全生产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两者在最终目的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协调发展,客观上具有紧密结合、良性互动的内在需要和动因。把安全生产工作与保险业结合起来,既可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又可以拓展保险业的领域,充分发挥保险业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的社会功能。这既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保险业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保险机构主动介入工伤预防,也是国外的一条成功经验。在欧美等先进工业化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工伤保险已成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三大支柱(即安全立法
4、、安全监察和工伤保险)之一。保险业发育比较成熟的德国,建立了 35 个同业工伤事故保险协会,即负责调查事故、办理赔付,也负责所辖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日常性监督检查,提供安全生产政策、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由于保险机构面向企业所做的工作,是以防范事故、服务企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更容易被企业所接受。而其独特的经济手段和激励约束机制,又是一般的政府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工作所无法替代的。在西方工业化国家从事故高发到基本稳定、最终实现根本好转的安全生产发展过程中,保险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要扭转我国煤矿生产等高危、高风险行业当前事故多发的势头,除了依靠行政手段,我们还应该考虑更多地使用经济手段,通
5、过立法引入保险机制,利用商业保险(主要包括:强制实施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公众火灾责任险等)保障生产安全。但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绝大多数煤矿企业未就相关责任保险进行投保,从近年发生的矿难事故中来看,矿工投保人数和比例极低,因此,一旦重大事故引发巨额索赔,后果将不堪设想。如果由政府承担赔偿责任,亦将构成严重的财政压力。而建立煤矿企业强制的相关责任保险制度则会相应解决很多问题。在煤炭大省山西,其煤炭资源占全国的 1/5,原煤产量约占全国的 1/4。据统计,截止到 2006 年年底,煤炭企业约有 4050 余家,从业人员约有 90 万人,但涉保的煤矿企业数却不足
6、 10,参保人数还不到 20。2004 年,山西介休金山坡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致死的 28 人中,仅 1 人参加了意外伤害保险。该矿井下职工达 200 余人,参加保险的仅 36 人,投保率不足 18,许多煤矿企业和职工仍游离于保险之外。而同样是爆炸事故,2001 年法国图卢兹一家工厂发生的硝酸胺爆炸,导致 20 亿欧元的损失,则多数由保险业负责赔偿。2006 年 9 月,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三个方面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运用商业保险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指导,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产生了积极深远的影响。按照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首先要在采掘业、建筑业等高危行业推行雇主责任险、商业补充工伤责任保险等险种的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其他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等领域推广,并探索保险与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相结合的风险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