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爆破安全管理煤矿爆破安全管理煤矿生产、建设离不了爆破。尽管目前的煤矿生产已大量使用了综采、综掘,但由于地质构造的影响和煤层中的夹矸存在,需要用炸药爆破来处理。还有大量小煤矿需要用爆破进行掘进、采煤。又由于爆破材料为危险物品,对它的管理就显得格外重要。一、爆破材料安全管理一、爆破材料安全管理(一)爆破材料储存与保管、销毁(一)爆破材料储存与保管、销毁爆破材料库分为矿区总库和地面分库。总库专对地面分库或井下爆破材料库供应爆破材料,禁止从总库将爆破材料直接发给炮工。地面总库的总容量:炸药不得超过所供单位半年生产用量;起爆材料不得超过所供单位一年生产用量。地面分库的总容量:炸药不得超过所供单位三个
2、月生产用量;起爆材料不得超过所供单位半年生产用量。井下爆破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 3 天的炸药需要量和 10 天的电雷管需要量。煤矿安全规程308 条规定:“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 127V。严禁在贮存爆破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爆破材料的保管工作主要任务是防止爆破材料受温度、湿度影响和与其他物品作用而引起的变质失效;因炸药本身分解引起的燃烧、爆炸以及被盗等等。实践证明:保管期间的温度逾高,湿度逾大,则保存期逾短;在同一温度条件下 ,因湿度情况不同,保存期限相差 68 倍。保管人员要经常检查以下内容:1、库
3、房内的温度、湿度是否符合规定。2、爆破材料是否受潮、受热或分解变质。3、经常检查门、窗、锁是否完好。4、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有效。5、防雷设施是否可靠。煤矿安全规程309 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爆破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破材料丢失处理办法。”“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煤矿企业必须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爆破材料销毁制度。”由于管理不当,储存条件不好或储存期超限,导致爆破材料安全性能不合格或失效、变质时,必须及时销毁。销毁必须在专用空场地内进行。销毁场地应选在有天然
4、屏障的隐蔽地方,周围50m 内要清除各种可燃物。当不具备天然屏障时,要考虑销毁时爆炸冲击波对周围单位、民用建筑、铁路、高压线等设施的影响。销毁的方法一般采用引爆、化学处理、烧毁、溶解等方法。性质不同的炸药不得混在一起销毁。销毁时必须有公安、安检等相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登记、签名、备案。(二)爆破材料的运送安全规定(二)爆破材料的运送安全规定煤矿安全规程310 条规定:“严禁用煤气车、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拖车运输爆破材料。”煤矿安全规程314 条规定:“由爆破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
5、由其他人员运送。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冲撞、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3、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 4 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黑龙江省某矿,爆炸材料管理混乱。特别是背药工人未培训,炸药雷管混装,无证领药长达三个月之久, 领导早有所见 , 未加制止. 1982 年 11 月 9 日16:10, 未经培训的工人将领来的 81 公斤炸药, 280 发雷管混装在麻袋和尼龙袋中
6、, 背药 2 人与同行 1 人, 行到工作面出口处, 背药人放下炸药袋, 触及漏电的电缆,引爆所背回的全部炸药雷管,3 人当场被炸身亡。内蒙古自治区某矿,在井下私自建造炸药库,违法购买、贮存、使用在井下禁用的散装炸药、黑火药,炸药库明火照明。井下炸药库门前堆放炸药、包装炸药,黑火药散落严重。此前曾发生过黑火药事故,未能引起重视。四轮车一直停放在井下炸药库附近,井下工人吸烟和明火取暖等现象严重。1998 年 11 月22 日 5:25,明火引起炸药库的炸药爆炸,死亡 16 人,重伤 2 人,轻伤 7 人。1984 年 11 月 1 日 9:10,黑龙江省某矿,掘进工作面施工时,工人用电瓶车运送炸药、雷管时,途中另一修风钻工人将 10 多 kg 修钻工具和配件也扔进车中,结果砸响电雷管引爆车中炸药,又引爆瓦斯、煤尘,死亡 7 人,伤 3 人。作为煤矿管理人员,不但要教育工人和监督工人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而且要为工人创造必要的条件。如提供合格的分装分运炸药、雷管的容器,工人也就不会混装运了。二、矿用爆破材料的正确选用二、矿用爆破材料的正确选用矿用爆破材料的正确选用是一项很严肃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