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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伊春市木材综合加工厂造纸分厂化碱罐爆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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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89481 上传时间:2022-02-06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2.3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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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伊春市木材综合加工厂造纸分厂化碱罐爆炸一、事故概况及经过1989 年 8 月 24 日 10 时 50 分,伊春市木材综合加工厂造纸分厂,化碱室2 号化碱罐在正常运行中突然发生爆炸。爆炸后罐内的碱液迅速喷出,在现场操作的 4 名修理工和 1 名操作工被烧伤。经抢救,有 3 名烧伤严重的工人先后死亡。 这起爆炸事故造成 3 人死亡, 2 人重伤, 直接经济损失 30000余元,间接经济损失 130000 余元。二、事故原因分析1爆炸的设备是用两个 14 立方米的造纸蒸球改制的。该两台蒸球已经过鉴定,结论为报废。但厂领导擅自决定,改造成以蒸汽化碱送碱的化碱罐,并盲目地没有任何依据地将工作压力

2、定为 3 个大气压(0 29 兆帕)。改造后的化碱罐,端盖结构不合理,紧固螺栓数量不够,材质也选用不当,存在多项不安全因素,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2设备运行时没有安全操作规程,在紧固螺栓数量不够,仅为四支的情况下,操作工违章操作,只拧了两支。3厂领导对安全不负责任,无视国家有关规定,错误地将报废设备进行改造,并盲目确定工作压力,此外,该厂在当年 8 月 7 日曾发生过另一台化碱罐的同类事故,但并未引起领导重视,采取措施,导致事故重演。该厂领导的严重失职和违章指挥是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1造纸分厂厂长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由检察院追究其刑事责任。2木材综合加工厂厂长、总工程师对这起事故负有全面领导和直接领导责任,分别给予降职降级和行政记大过处分。3其他 9 人分别负有管理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四、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1要对在用压力容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类似的设备,凡是结构不合理、制造质量低劣、严重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老旧设备,要坚决采取有力的整改措施或立即停止使用。报废的设备不能再作为压力容器投入使用。2抓住典型事故进行宣传教育,使有关人员和各级领导提高安全责任感,吸取教训,做好本单位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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