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峰峰矿务局孙庄煤矿“1124”特大淹井事故事故调查报告一企业详细名称峰峰矿务局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电话:0310-5012323二经济类型国有国民经济行业:煤炭隶属关系:煤炭工业部直接主管部门:河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三事故发生时间1996 年 11 月 24 日 23 时 40 分四事故地点峰峰矿务局孙庄矿五事故类别透水六人员伤亡情况无七事故严重级别特别重大八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 22385 万元(其中孙庄矿 21515 万元, 沙果园煤矿 870 万元)间接经济损失:28674 万元(其中孙庄矿 26774 万元,沙果园煤矿 1900 万元)九矿井概况峰峰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是有
2、名的水害严重的矿区,主要受奥陶纪石灰岩裂隙含水层及受补给的大青灰岩含水层的威胁,曾多次发生突水淹井事故。峰峰矿务局孙庄煤矿位于峰峰矿区界城镇境内,是国有重点煤矿。矿井于1972 年投产,原设计能力年产原煤 60 万吨,核定能力 80 万吨,1983 年以来实际生产能力在 90 万吨以上,该矿附设一座年入洗原煤 90 万吨的洗煤厂、一座年产 5 万吨焦炭的焦化厂和一座装机容量 6000 千瓦的煤歼石发电厂, 全矿职工 4650 人, 集体企业职工 1141 人。 全矿井自然涌水量 2100米 3时(含 1996 年 8 月 6 日苏一井突水后残留的水量 1020 米 3时),最大排水能力 450
3、0 米 3/小时。 矿井东以 F6 正断层为界, 上下盘落差 15420米,西北以 F5 正断层为界,上下盘落差 130190 米,都预留有防水保护煤柱,事故前全部集中在二水平生产,主要开采大煤、野青煤层。“1124”淹井事故前,孙庄矿井田范围内共有小煤窑 60 个。其中有采矿许可证的 22 个,无证的 38 个。有证小煤窑中有 19 个越层越界开采。共有30 个小窑开采受大青、奥灰水威胁的下组煤,有 6 个小煤窑在 F6 断层防水煤柱附近开采。北界城村于 1984 年 4 月在村北 F6 断层以西建井,7 月出煤。孙庄矿发现后曾多次要求其暂停。矿区政府鉴于界城镇政府的请求和北界城村民委员会申
4、请,于 1986 年 6 月主持召开了有关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孙庄矿根据会谈纪要精神,同意北界城村办煤窑开采,并于 1986 年 7 月 15 日与界城镇政府、北界城村民委员会签署了关于北界城村办煤窑开采协议 。1987年 8 月 7 日河北省煤炭工业厅以(87)冀煤地字 30 号文批复同意并颁发了开采证,批复中要求“北界城村办煤窑按附图 A、B、C、D、E、F、G、H、L所圈定的大煤。必须遵守边界协议,严禁越层越界开采。超越范围按协议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改变圈定的范围及煤层。在划定范围内开采完毕,即行封闭井口”。该煤窑计划年产 1 万吨。地质储量按孙庄矿提供的技术资料,“开采范围内,除
5、一块 236 万吨完整块段外,其余均是古小窑老空残煤,能采多少算多少,无法计算。”邯郸市地矿局于 1988 年对北界城煤窑进行了采矿登记,颁发了采矿许可证(证号 531), 并于 1992 年 7 月和 1994 年 8 月两次换发采矿许可证。 证件有效期到 1996 年 8 月。1995 年 7 月北界城村办煤窑,经镇、村同意公开招标,承包给柴志海、张有才、郭鹏飞三人,承包期三年,每年承包金 100 万元,开采大煤、野青(野青有协议暂无手续),乙方承包后,对煤矿享有相对的完全独立的经营权。承包合同经矿区界城镇经营管理服务处签证,矿区公证处公证。1995年7月20日孙庄矿与北界城煤窑承包人签订
6、了为期3年的“安全用电,按时交纳电费协议”。1997 年,北界城煤窑经孙庄矿个别人指点,在 F6 断层附近建南井(鉴于农林科科长吴佛宝已经去世,此事难以进一步核查),井底即在野青煤层,井底平巷在 F6 断层防水煤柱内,1988 年建北井,1989 年原西井报废后南北井贯通。1990 年北井延伸至野青煤层。北界城煤窑越层越界开采的问题由来已久, 1989 年孙庄矿发现北界城煤窑越层越界开采野青煤层,就曾多次交涉,指出其违反协议,并要求其退回批准范围,1990 年 3 月 10 日峰峰矿区地方煤矿联合管理委员会(简称联管会)第 39 次会议,听取了孙庄矿关于北界城煤窑越层开采野青煤的汇报,责令北界城煤窑退到批准的大煤层范围内生产,并罚款 5000 元。要求北界城煤窑必须立即撤出其在野青煤层的设备,将野青底板以上井筒充填 7米,并在井筒大煤底板以下密闭 l 米。会议曾提出“为了考虑矿、村关系,孙庄矿回采(野青煤层)时推到该窑井筒中心线即停产,将纬线以南的残煤留给小窑开采,待孙庄矿野青煤层 12452 工作面结束后,由联管会通知北界城村办煤窑再进入野青生产”。但会后,北界城煤窑并未充填井筒,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