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于都县布村煤矿“3.2”较大瓦斯(窒息)事故一、矿井概况于都县布村煤矿始建于 1966 年, 原为县属国有于都县煤矿布村工区, 2003年经县政府同意,引进广东老板一次性交纳 500 万元由广东老板长期承包40 年。尔后,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在补交了矿产资源价款等相关费用后,按独立法人资格办理了相关证照。2004 年进行了技术改造,设计能力为 6万吨,核定生产能力 6 万吨, 2007 年原煤产量 3.8 万吨。矿井斜井开拓,两个生产水平(+100m、+60m) ,一个开拓水平(+20m) ,一个回风水平(+140m) ,巷道式采煤方法。对角式通风方式,风井安装了2台22KW的主要通风机, 总进
2、风量为926.8m3/min, 总回风量为935m3/min。绝对瓦斯涌出量 0.20m3/min,相对瓦斯涌出量 2.11m3/t,相对二氧化碳涌出量 4.92m3/t,为低瓦斯矿井。煤层不易自燃,煤尘无爆炸性。矿井安装了安全监控系统。煤矿购买了 ZH15 型化学氧自救器 150 台。事故地点位于煤矿+100 水平南大巷 5 号石门 B22 沿煤上山。5 号石门及上山于 2007 年 8 月施工,石门 20 米,上山巷道 90 米。2008 年 1 月 18 日上山垱头工作面因温度高、春节放假等原因停工,停工时在石门开口处设置了永久密闭,密闭时上山风筒、压风管等未拆除,风筒直通顶部挡头。春节
3、后于 2 月 29 日煤矿组织启封了密闭,对该石门巷道进行维修、换支架等,采用局扇通风方式逐段通风前进,至事故发生前只在石门进行了四个班次维修,没有对上山进行通风和维修。二、事故概况3 月 2 日早班(0:008:00) ,+100 水平负责人布置+100 水平安全员 5号石门的工作任务是检修,并下达了 “转上山检修、注意空气、风要通好”的工单 。安全员带领 3 名矿工来到了 5 号石门,检查了支护等情况后布置了维修工作任务,随后安全员就到+100 水平其他工作面去了。至早上7 点 10 分快下班之前,安全员到 5 号石门检查,看到已修好了 3 对支架,验收完后,叫当班 3 名工人出去大巷(新
4、鲜风流中) ,随后接通了通往上山的风筒,向上山通了风,就独自离开了。至 8:10 井底车场交接班时,安全员对前来接班的瓦检员及+100 水平负责人说:“5 号石门上山的风接上去了,你们要等下上去在那里上班的 3个人还没出来。”水平负责人和瓦检员听后就立即前往该工作面察看情况,当走到 5 号石门上山口时,就看到有人倒在上山中,距上山口 1 米多处有1 人,头朝上,脚向下,侧卧在巷道右侧,往上 1 米多处有 1 人、再往上3 米多处有 1 人都是头朝上,脚向下,侧卧在巷道右侧,见此情形,他们立即将 3 人救下石门平巷。随后该地点接班人员也赶到,一起将 3 名遇险者抬出大巷进行人工呼吸抢救,同时叫人向地面报告。10:30 分左右医务人员赶到井下 5 号石门口大巷,对遇险人员进行了施救,后将遇险人员抬出至井底车场,用人车送至地面后送往县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08 年 3 月 19 日,在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布村煤矿对死者的善后工作处理完毕,向每位死者家属支付了 29.66 万元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