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第 6 6 号号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已经 2020 年 11 月30 日应急管理部第 35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部 长 黄 明2021 年 7 月 25 日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粉尘爆炸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冶金、 有色、 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粉尘涉爆企业) 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及其监
2、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可燃性粉尘,是指在大气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纤维或者飞絮。本规定所称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可燃性粉尘和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根据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频率或者持续的时间,可划分为不同危险区域。第四条粉尘涉爆企业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粉尘防爆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粉尘涉爆企业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粉尘涉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粉尘防爆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负责人及粉尘作业岗位人员粉尘防爆安全职责。第七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
4、(二)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三)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四)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五)粉尘清理和处置;(六) 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 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第八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组织对涉及粉尘防爆的生产、设备、安全管理等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等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爆炸风险,掌握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如实记录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及考核等情况,纳入员工教育和培训档案。第九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为粉尘
5、作业岗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十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火灾或者粉尘爆炸事故后,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撤离疏散全部作业人员至安全场所,不得采用可能引起扬尘的应急处置措施。第十一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定期辨识粉尘云、点燃源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 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 范围,并根据粉尘爆炸特性和涉粉作业人数等关键要素,评估确定有关危险场所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及时维护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过程的信息档案
6、。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粉尘爆炸较大危险因素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和岗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等发生变更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第十二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结合粉尘爆炸风险管控措施,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排查事项、具体内容、排查周期及责任人员,及时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构成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十三条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方案中明确粉尘防爆的相关内容。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粉尘防爆相关的设计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第十四条粉尘涉爆企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和布局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雷等措施,单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