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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docx

上传人:人民至上 文档编号:9564 上传时间:2021-03-17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1.1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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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2020 年 10 月 17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加强和 规范出口管制,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对两用物项、 军品、 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以下统称管 制物项)的出口管制,适用本法。 前款所称管制物项,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本法所称出口管制, 是指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 制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

2、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 个人提供管制物项,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本法所称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 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 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 本法所称军品,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以及其他相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关货物、技术和服务。 本法所称核,是指核材料、核设备、反应堆用非核材料以及相关技术 和服务。 第三条 出口管制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际和平,统 筹安全和发展,完善出口管制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出口管制制度,通过制定管制清单、名录或 者目录(以下统称

3、管制清单) 、实施出口许可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承担出口管制职能的部门(以下统 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出口管制工作。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出口管制有关工作。 国家建立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出口管制工作重大事项。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 加强信息共 享。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出口管制专家咨询机制, 为 出口管制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适时发布有关行业出口管制指南, 引导出口经 营者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规范经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

4、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 责出口管制有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加强出口管制国际合作, 参与出口管制有关国际规则的 制定。 第七条 出口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有关的商会、 协会等行业自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律组织。 有关商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章程 对其成员提供与出口管制有关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 第二章 管制政策、管制清单和管制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口管制政策, 其 中重大政策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或者报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管制物项出口目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评

5、 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管制措施。 第九条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 定,根据出口管制政策,按照规定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管制 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并及时公布。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国务院 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 可以对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实施临时管制,并予以 公告。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不超过二年。临时管制实施期限届满前应 当及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取消临时管制、延长临时管制或 者将临时管制物项列入出口管制清单。 第十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

6、需要, 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家出口管制 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禁止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 或者禁止相关 管制物项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出口。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十一条 出口经营者从事管制物项出口, 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需要取得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的,应当 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十二条 国家对管制物项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 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或者临时管制物项, 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 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临时管制物项之外的货物、 技术和服 务,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 通知,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可能存在以下风险的,应当向国家出口 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二)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 工具; (三)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 出口经营者无法确定拟出口的货物、 技术和服务是否属于本法规定的 管制物项,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咨询的,国家出口管制管理 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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