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讲解了契税的征收范围、税率、计税依据、免税和减税政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申报和完税凭证等内容。该法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按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政府在法定范围内提出,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计税依据包括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以及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价格。特定情形下,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机构、法定继承人等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可免征契税。省级政府可决定对特定情形免征或减征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纳税人应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申报缴纳契税。税务机关应开具契税完税凭证,未按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涉及的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该法特别适用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互换等情形。各级税务机关、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部门需协同配合,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确保税收政策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