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讲解了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该法明确了长江流域的范围,涵盖了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行政区。法律强调了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即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同时,法律建立了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重大政策、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重要工作的落实。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各级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结构优化、生态安全维护等方面的职责。法律还涉及了标准体系建设、资源调查、监测网络建设、应急联动机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设立、第三方评估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适用于长江流域内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该法为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提供了法律依据,指导和规范了长江流域内的各种生产和开发活动,确保长江流域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对于从事水利、农业、工业、交通、旅游等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该法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指导和约束,以促进长江流域的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