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芦茅江矿业有限公司芦二井“46”放炮事故一、事故概况企业名称:新化县芦茅江矿业有限公司芦二井(以下简称芦二井)经济类型:私营股份制企业。事故时间:2009 年 4 月 6 日 15 时 55 分。事故地点:12 采区+65 石门掘进工作面。事故类别:放炮事故。事故伤亡情况:死亡 1 人。直接经济损失:37 万元。二、事故单位概况煤矿概况芦二井位于新化县上梅镇江溪村境内, 始建于 1984 年, 设计能力 15 万 t/a,原为涟邵矿务局芦茅江煤矿二井。2001 年芦茅江煤矿破产改制,由湖南辉鹏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邓建辉)买断产权,成立湖南省新化芦茅江矿业有限公司,下属芦一井、芦二井两对矿井,
2、由苏明清任总经理。2006 年4 月,湖南辉鹏投资有限公司改制,成立资江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芦茅江矿业有限公司等多处煤矿企业,由苏明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芦二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于 2008 年 8 月过有效期,延期申请已经受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均在有效期内,矿长袁永定取得了有效的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芦二井由袁永定担任矿长,负责煤矿全盘工作;曾卫星担任安全副矿长,负责生产安全管理;扶中初担任生产副矿长,负责开拓布置和矿井生产;刘平安担任机运副矿长,负责机电运输;袁云龙担任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测量、编制规程措施等技术工作。下设安监部、技术部、生产调度部、经营部和
3、辅助救护队。煤矿在册职工 550 人。矿井基本情况矿井位于芦茅江复式向斜中部,开采下石炭统测水组煤系。井田内构造复杂,共含煤四层,其中 3 煤为主要可采煤层。矿井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为 25.3m3/t,煤尘无爆炸危险性,煤层有自燃倾向。矿井采用分区式通风方式,12 风井装有二台 4-7220B 离心式风机,电机功率 55kw,互为备用。13 号风井装有二台 4-7220B 离心式风机,电机功率 95kw,互为备用。15 风井装有二台 YBK56-轴流式风机二台,电机功率 45KW,互为备用。查该矿的测风记录,矿井总进风量为 22653/min,总回风 25463/min,风量能
4、满足矿井生产需要。矿井采用走向壁式采煤方法,采用爆破落煤、单体液压支柱支护、全部陷落法管理顶板。矿井为三班作业:早班 0:008:00,中班 8:0016:00,晚班 16:0024:00。事故地点概况事故发生在 12 采区轨道上山+65m 石门掘进工作面。该工程开工前编制了12 采区轨道上山+65m 水平甩车场及石门掘进作业规程 ,需掘进+65m石门 98m,车场 24m,甩车道 16m。共包括掘进,+65m 石门 98m, 。12 采区轨道上山+65m 水平甩车场及石门掘进工程该石门布置在 3 煤底板中,直接底为薄中厚层状细砂岩,层间夹薄层砂质泥岩,岩性稳定。开工前,编制了,巷道工程设计全
5、长 70m,至事故发生前已掘甩车道 16m,车场石门 24m。巷道高 2.4m、宽 3.4m,锚喷支护。12 采区由矿 208 开拓队负责施工。+65 石门作业头每天只做中班和晚班,中班负责打眼放炮、 钉道等工作, 晚班出矸石。 事故当班布置有+100m1231回风巷(煤层平巷) 、+65m 石门两个掘进工作面。两班互派一名班长担任质量验收员, 并负责开绞车。 事故当班的质检员兼绞车司机是游建东。 +65m石门掘进采用 13 段毫秒雷管大串联全断面一次爆破,启爆地点设在 12采区轨道上山下部车场, 距+65m 石门当头 300m, 并设有爆破地点告示牌。安全监管情况芦茅江矿业有限公司由新化县煤
6、炭局负责该矿的安全监管。新化县煤炭局成立了炉观安监站,负责对炉观、游家镇所属煤矿的安全监管,不定期地对煤矿进行安全检查,今年以来先后于 2 月 17 日、3 月 2 日到芦二井进行过安全检查;2 月 17 日检查提出 14 条安全隐患,3 月 2 日检查提出 11 条安全隐患;除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过期正在办理外,其它隐患均已整改到位。三、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2009 年 4 月 6 日上午 7 时,矿召开进班会,布置各队工作,接着 208 开拓队队长袁亚文组织召开班前会, +65m 石门掘进工作面共安排 5 人(班长段梦龙、大工何雄亮、小工袁仕平、匡武锋、王修军)作业。8 时, 队长袁亚文和跟班安全员兼瓦斯检查员曾松凡和当班 5 人开始下井。8 时 30 分到达作业地点,队长袁亚文和跟班安全员曾松凡检查了+65m 石门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并交代了注意事项后到+100m 的 1231 回风巷检查。至 10 时 3 个小工清理 6 车余矸和钉好道后。段梦龙、何雄亮 2 人开始打眼,至 14 时,共炮眼 32 个。14 时 40 分,曾松凡再次来到+65m 石门掘进工作面当头检查,看到当头的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