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屯公司孔庄煤矿“8.23”顶板死亡事故一、基本概况8254 水采工作面回风巷顺山棚支护,净高 2.1 米,下净宽 3.0 米,棚距 0.8米。根据透窝措施要求,该队于 8 月 21 日早班在 8254 回风巷预计透窝处中心偏右方,用 1400200200 毫米方木打了一个木垛加固透窝点,并用一根长 4 米钢轨作托梁搭在木垛的上方,另一端用卡子卡在工字钢棚上加固棚子。该头预计 8 月 23 日夜班与 8254 回风巷相透,因进尺快,8 月 22日中班 23 时许与 8254 回风巷相透一小断面,约 2 平方米,零晨 l 时许,全断面透窝,因下班时间已过不再处理。8 月 23 日夜班,出勤人员少
2、,并考虑小班人员在夜班处理有困难,两头合并施工另一掘进头,透窝口未及时处理,准备早班再处理。二、事故发生经过8 月 23 日早 6 时,队长单存年到队部,值班技术员李常玉向其汇报零号上山已透窝,并与随后到队部的副队长李某等人商量处理、加固透窝点,决定再架 2 架 U 型钢棚至老巷中间,并用道木接实,由李某现场负责安全。班长王厚恩到达现场,发现加固位置不合适,便与张树民等运板皮做准备工作。9 时 20 分,李某到达现场,查看透窝口巷道高度不够,即与王厚恩商量处理办法,约 9 时 45 分,队长单存年到达现场,查看后便与李某等 3人一起对搭在木垛上的托梁进行重新固定。王厚恩在左侧,张树民在右侧将
3、u 型卡子卡到顺山棚梁上, 李某见东侧卡梁已固定, 西侧贴不到卡子上,便跨上一步用肩往上扛托梁。单存年发现后,喊了声“这样不管。”此时,托棚梁上方三架棚已高出棚腿牙口,造成棚子失稳,破坏了该处顶板支架原始平衡,加之顺山棚倾角大,将托梁上方棚拖倒,李某躲闪不及,被托棚梁等物压住脖颈。现场人员立即抢救,并向调度室汇报;10 时 50 分许将李扒出,经现场及医务人员及时抢救无效死亡。三、事故原因经事故现场勘查和事故调查分析认为,这起事故是因支架失稳垮落砸人窒息死亡的物体打击造成的事故,是一起措施落实不到位、现场检查不到位的责任事故。(一)直接原因8254 回风巷顺山棚倾角 21 度,透窝处为高冒区,
4、接顶不实,棚子没劲,李某处理时用肩扛托棚梁,操作不妥当,造成支架失稳,棚梁垮落。(二)间接原因1、掘进三队队长在透窝前安排加固透窝口时,与措施规定要求不符,没有用 u 型卡子将托梁与棚梁逐架卡牢,给透窝施工留下隐患。2、 、 掘进三队技术员没有对措施落实兑现情况进行检查, 技术管理不到位。四、防范措施(一)加强广大干部职工技术业务素质培训和针对性安全专业知识教育,使他们进一步提高本身的技术安全业务素质,增强安全意识和隐患意识,认真抓好安全工作。(二)加强技术管理,施工措施编制之前,必须先熟悉现场顶板支护及水、气体等情况,措施要严密、详细、全面、具体,有针对性,并严把审批关,使其具有安全的可操作
5、性。(三)加强现场管理,施工措施必须落实兑现,强化监督检查。巷道贯通前后, 各主要职能科室和分管领导, 必须到现场检查措施的落实兑现情况,措施不到位禁止开口或贯通。(四)加强交岔点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199633 号文件,规范临时岔口支护作业,严格按作业规程组织施工。五、责任人处理(一) 、掘进三队队长没有按照措施规定组织施工,违章指挥,对此事故应负主要责任,给予队长行政撤职处分。(二) 、掘进三队技术员对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此事故应负一定责任,给予技术员行政记过处分。(三)给予分管掘进工作的副总工程师行政警告处分。(四)给予分管掘进工作的副矿长行政警告处分。(五)有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