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事故主动报告制度讲解了食品经营者应如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食品安全。该制度要求食品经营者在发现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时,立即停止销售、进行清理、登记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同时,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应仔细查验供货商的相关许可证和证明文件,建立并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存不少于二年。经营者必须保证不采购、不销售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如违反规定造成损害,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支付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此外,经营者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通知供货商。对于过期或变质食品,应主动及时下柜销毁并做好记录,经职能部门鉴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应及时退市。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需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店容店貌应保持整洁,证照齐全,商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有序。食品事故主动报告制度适用于食品零售和批发行业的经营者,包括超市、便利店、专卖店、批发市场等。该制度旨在提高食品经营者的责任意识,确保食品从采购到销售的全过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从而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通过严格执行这一制度,食品经营者可以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