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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巷、窒息区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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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06907 上传时间:2022-03-06 格式:DOCX 页数:1 大小:15.9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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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盲巷、窒息区管理制度盲巷、窒息区管理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井下全风压系统中长度大于 6 米、局部通风系统中长度大于 3米的独头巷道均称之为盲巷。全风压通风巷道,因冒顶、积水等形成无风或微风状态,风量不足或各种气体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区域,称为窒息区。按盲巷统计和管理。第二条第二条 盲巷、窒息区应在24 小时内进行临时封闭(采用鱼鳞板墙全断面封闭),超过 1 个月的实施永久封闭,并实行建档挂牌管理。(一)严禁在栅栏外设材料场及堆放杂物;除执行检查任务的救护队员,严禁任何人进入盲巷栅栏内。(二)所有揭煤盲巷必须留有观察孔并定期检查墙内外的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浓度、空气温度、观测孔风流方向

2、(窒息区)、密闭墙完好状况。岩石盲巷只对墙外气体进行检查。(三)矿井通风部门必须建立盲巷登记卡和管理台帐,对盲巷的名称、位置、形成时间、原因、特征、处理方法、检查情况及注销等详细登记。(四)所有盲巷必须在通风系统图上标绘清楚,做到帐卡图三对口。(五)盲巷板闭点柱间距 500800mm;栅栏规格应符合通风质量标准化的要求,不得使用金属网和塑料网等材质,栅栏点柱不少于 2 根。(六)盲巷密闭确因爆破震动不适于建筑永久密闭的,可以设置栅栏,但时间不超过 1 个月。(七)盲巷需恢复作业,必须编制恢复通风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由矿山救护队负责探险,需排放瓦斯的,严格执行排放瓦斯有关规定。(八)对已恢复正常通风的盲巷,或因开采等原因消失的盲巷,都应当月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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