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1、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拟经营食品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本 市相关规定,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 食品经营者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后方可参加食品经 营活动。 3、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 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 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 食品从业人员凡患病或有疾病征兆须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及时就诊,凡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务必离开工作岗位,待完全 康复后可继续上岗工作。 5、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应及时收集、及时记录、统一编号、归档 保管,健康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健康档案的管理应当责任到 人、制度到位、硬件落实、管理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