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压工作管理办法矿压工作管理办法一、管理制度1、矿压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岗位责任制履行其工作职责。2、矿压人员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按违反 矿规章,从严处理。3、对所测数据必须每天做表报送有关领导及施工单位。4、对每天观测的情况,应及时向部领导汇报,发现问题要立即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5、矿压仪器损坏或仪器读数不准(数据不清)的,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对人为造成矿压仪器损坏或仪器读数不准(数据不清)的,对责任人按仪器原值 2 倍处罚。二、监测规定1、回采工作面原则上必须每班有人跟班监测,特殊情况时,每天至少有一个班跟班监测。2、对锚网支护的巷道每 3050 米或每 300 根锚杆测试一次,抗拔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必须找出原因,督促施工单位整改。3、对巷道围岩变化较大的地点或预计受采动影响范围的巷道必须设点定期进行观测。观测结果及时整理汇报。4、锚杆拉力原则上不作破坏性拉力实验(作破坏性拉力测试时必须经生产管理部部长同意),当达到设计要求以上 23t 就停止抗拉测试。5、矿压人员入井后必须检查采面或巷道的支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6、对安检人员确定危险地点的观测必须经生产管理部部长的许可,并有安全设防措施,方能进入观测。7、对观测的情况必须每月定期总结分析,写出观测结果,进行存档。8、生产管理部必须建立和完善各采面、巷道矿压资料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