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长矿长( (厂长、经理厂长、经理) )的安全生产职责的安全生产职责矿长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的责任,既要支持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矿长开展工作,又要督促其他副矿长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有:(1)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审定颁发本单位统一性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安全生产工作。(2)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对重要的经济技术决定,应负责确定其具有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措施。(3)审定本单位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和年度安全
2、技术措施计划,及时解决重大隐患;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应按规定权限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4)在安排和审批生产建设计划时,将安全生产措施纳入计划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审定新的建设项目(包括挖潜、革新、改造项目)时遵守和执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验收投产的“三同时”规定。(5)组织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对所发生的伤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6)组织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坚持新工人入矿后的矿、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对实现安全生产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入,予以表彰或奖励。(8)接到安全监察部门发出的安全生产监察指令书后在限期内妥善解决问题。(9)有权拒绝或停止执行上级有关违反安全法律法规、政策的指令并及时提出不能执行的理由和意见。(10)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职工群众监督(11)搞好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好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12)按国家规定审定本单位的安全工作机构和安全干部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