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井综合防尘管理矿井综合防尘管理一、组织管理制度(一)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直接抓防尘工作,通防科设有防尘技术人员,通防科设防尘班,配备足够的防尘专业人员。采掘区队设有兼职防尘员。(二)实行计划管理,保证矿井防尘供水系统完善可靠。通防科分管防尘技术人员每月要有详细的作业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新安(拆除)防尘管路,喷雾设施、隔爆设施安装、煤层注水、冲刷巷道工作量等。月末要有计划完成情况工作总结,资料必须齐全、完整,并保存一年以上。(三)生产、机电、安监、通防部门要有综合防尘部门责任制。通防科防尘班、采掘区队的兼职防尘员及有关岗位工种都要有综合防尘岗位责任制,并有严格的考核办法。(四)严格例会制度,每
2、月一次安全办公会要研究解决综合防尘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并有记录备查。(五)检查验收制度。新水平、新采区及工作面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防尘系统和防尘设施,并有记录备查,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准投产。(六)通防科专职测尘员要按规定定期进行井下作业场所的粉尘测定工作,并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考核制度。测尘结果每旬报通防科和分管副总,每月报公司通防处。(七)新购置的粉尘监测仪器必须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定期对使用中的粉尘监测仪器进行标校,不合格的仪器及时进行维修或报废。(八)技术部门、通防科必须备有:1.防尘系统图; 2.防尘设施牌板; 3.测尘台帐; 4.防尘设施;5.防尘管路检查记录; 6.防尘管路台帐;
3、 7.巷道冲刷记录; 8.隔爆设施台帐; 9.打钻注水台帐; 10.采掘工作面防尘台帐等。上述资料要求数字准确、整齐、清楚,并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九)执行“一票否决”制。在综合防尘方面存在问题多、落实整改不及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等问题情况的单位,在月度安全质量考核中坚持“一票否决”制,取消考核名次资格。二、综合规定(一)矿井具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大巷、皮带输送机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运输转载点等所有产尘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阀门和防尘喷雾设施。(二)皮带输送机巷道的供水管路每隔 50 米
4、设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的管路每隔 100 米设一个三通阀门。三通阀门齐全、灵敏,无漏水。无三通阀门一处罚款 100 元,失效漏水一处 50 元,造成积水的按影响范围、性质进行考核。(三)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装合格的风流净化设施。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采区进回风巷净化设施由安装队安设、分片管理,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工作面净化设施由施工单位安设管理。(四)井下管路吊挂平直,拐弯处加设弯头,安全距离符合规定要求,不得影响运输和行人。吊挂质量达不到要求每处罚款 100 元,并立即整改。(五)井下煤
5、仓要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如设备检修等原因需煤仓放空时,提前通知通防科和通修队,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否则每次罚款 200 元,因此造成通风系统紊乱的按重大侥幸事故考核。(六)新水平、新采区及工作面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防尘系统和防尘设施,并有记录备查,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准投产。(七)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煤层注水(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54 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或经集团公司批准不注水的除外),必须严格按有关注水工艺、参数进行注水。注水过程中必须在现场做好记录,上井后及时将记录数据填写到台帐上,不得弄虚做假。(八)锚喷巷道必须执行潮料喷浆,喷浆工艺必须按作业规程执行,严禁干喷。喷浆时必须使
6、用水射流除尘风机(距喷浆机不大于10 米,并有泄水水沟),并同时使用风流净化水幕。否则每次罚款200 元。(九)隔爆水袋安设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无安设隔爆水袋进行施工,每处罚款 300 元,对有关管理责任者记违章指挥。主要隔爆水袋应设置在以下地点: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和回风巷、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等;辅助隔爆水袋应设置在以下地点: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采区内的煤层掘进巷道、与煤仓相通的巷道、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隔爆水袋管理标准:吊挂规范,排间距 1.23 米,要保持间距均匀,总长度不小于 20 米。安装高度保持一致,距顶板(顶梁)、两帮间隙不小于 0.1 米,轨道巷距轨面不小于 1.8 米,其它巷道满足行车行人要求。水袋覆盖巷道断面不小于 70。水袋安设距巷道交岔口、拐弯处、变坡处距离不小于 50m,首排距工作面必须保持在 60-200 米范围内。水袋数量、水量充足,不漏水。采掘工作面按断面面积计算用水量不小于 200 升/m2。水袋保持清洁,水袋内无杂物。隔爆水袋管理牌板悬挂于水袋首排位置处,牌板内容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