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长安全环保责任制矿长安全环保责任制(一)职责1、对全矿的安全环保工作负责,。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党、市有关安全环保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3、组织安委会成员研究制定全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安全环保责任制。4、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确定全矿安全生产目标,签发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5、负责定期召开安全环保工作会议,分析全矿的安全环保形势,协调、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环保问题及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6、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7、负责组织
2、好我矿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工作。8、加强安全生产投入,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并做到有效合理使用。9、按规定参加公司及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环保工作会议或活动,及时落实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安全环保工作任务,确保政令畅通。10、严格按照关于认真做好企业负责人下井带班及授予地下开采矿山调度员(值班员)十项应急处置权的通知要求,履行下井带班职责。(二)目标1、年度内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为零。重大火灾、爆炸、中毒、环境污染事故为零。千人负伤率控制在 3 以下;2、全矿无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现象,安全环保证照、手续合格率 100%;3、新、改、扩工程“三同时”手续齐全率 100%4、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 100%;5、“三废一噪”达标排放;6、爆破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管理无失误;7、下井带班执行率达到 100%。8、按计划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工作;9、按照公司安全环保工作计划要求完成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