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一、安全监测系统调试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测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定(AQ1029)的有关规定。二、甲烷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根据 AQ1029 标准执行。其它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按厂家说明书要求进行调试。调试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调试程序。如不按调试程序进行调试的给予责任人每次 100 元罚款。三、每 10 天必须对断电功能做一次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未按要求进行测试或测试存在问题未及时处理的给予责任人每次 100 元罚款。四、调试传感器时必须与地面微机室联系,确认通气结果与断电功能准确可靠时,调试方可结束。对于调试不准确、调试无法完成的和传感器出现故障的必须及时进行更换。五、每次调试传感器完毕后必须按要求和实际情况认真填写调试记录,记录手册与巡检台帐必须填写准确、字迹清楚。六、传感器投入使用时必须联机运行 2448 小时以上,运行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做好相应的记录。七、更换后的传感器必须认真及时进行检修,确保监测传感器的备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