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是本分监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第 2 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合理组织、指挥分监区生产,对分监区安全工作负责。第 3 条 负责主、副井井口房内管理;井下泵房排水设施、井下各级变电所、绞车房及水泵工、电工、绞车司机管理;第 4 条 负责主、副井井筒安全设施及主井装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
2、养;负责主、副井绞车提升绳钩头以上 80 米范围内检查、保养工作。第 5 条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生产“三大规程”组织指挥生产。第 6 条 经常靠岗检查,发现违章违纪及时汇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安排处理。第 7 条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分监区发生的机电、人身事故,积极组织分析处理。第 8 条 加强对干警职工以及犯人的安全教育。第 9 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氧气、乙炔的安全管理。第 10 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11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职工和犯人或强令职工犯
3、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12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13 条 未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 14 条 不能合理组织、指挥分监区安全生产,导致事故影响生产的,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15 条 未及时对主、副井井口、井筒、井架安全设施和罐笼本体、主井装卸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造成事故,影响生产的,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16 条 不经常深入现场,有效制止分管范围内的干警职工的违章违纪现象的,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17 条 为及时参加本监区发生的机电事故和人身事故分析会的,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负主要或主要责任。第 18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