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搬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运搬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运搬监区机电维修工是本岗位的安全责任制,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第 2 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负责。第 3 条 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搞好本分监区罪犯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罪犯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减少或杜绝各 类事故的发生。第 4 条 开好班前班后会,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实,班后有总结,开好包管人会
2、议,组织好安全周五活动。第 5 条 负责本分监区所分管运输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做好设备材料的领用、发放、使用工作,确保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为运搬安全生产创造条件。第 6 条 深入生产现场,排查设备隐患,了解设备状况,出现故障隐患及时处理,禁止设备带病运行,禁止甩掉各种保护装置不用,及时处理现场存在的问题。第 7 条 遵章指挥,严格管理,狠反“三违”,做好事故的超前防范工作。第 8 条 当班发生事故,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及时报告监区和调度室,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调查处理。第 9 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10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运搬监区机电维修
3、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队长、学员或者强令队长、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队长、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机电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11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搬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4、 12 条 运搬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对本监区机电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第 13 条 本监区机电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14 条 机电设备发生事故未能及时检修处理,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主要责任。第 15 条 本监区机电设备管理达不到标准,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16 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16 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机电维修分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17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