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防火、警卫制度爆破器材防火、警卫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工和其他检查人员,都必须将矿灯存放在炸药库外的指定地点。第二条第二条 库内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等)、防爆沙箱、缓冲沙墙、水桶等并放置在合适的位置,定期检验,保证完好。第三条第三条 所有库房管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性能、用途,做到安全熟练使用,应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第四条第四条 爆破器材库内通讯、照明齐全完好,必须使用防爆型照明。第五条第五条 爆破器材库每小班 2 人警卫(值班),不准睡觉,加强巡视。第六条第六条 地区保卫科要经常对炸药库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检查从业人员的更衣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