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区(采煤)安全生产责任制监区(采煤)安全生产责任制采煤监区是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单位,负责矿井煤炭生产、回采工作面支护、采煤机电设备使用维护及工作面上、下顺槽相关辅助运输工作。一、部门责任一、部门责任第 1 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矿有关制度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 2 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第 3 条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落实工种操作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第 4 条有计划的组织本监区人员参加技术和业务培训,提高全员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坚决做到遵章守纪,操作规范。第 5 条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分析本监区安全管理中存在
2、的问题,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关事故隐患排查的规定,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隐患;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第 6 条负责辖区内机械、供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第 7 条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第 8 条实时对生产现场的工程质量、煤炭质量、安全动态进行监控。第 9 条落实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第 10 条坚持师徒传帮带制度,做好新犯人与老犯人签订师徒合同工作。第 11 条按规定落实本监区人员必需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第 12 条负责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第 13 条坚持“四不放过”
3、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第 14 条积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展安全生产技术革新活动。第 15 条对违反技术规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有监督、制止、举报的责任。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16 条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矿有关制度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第 17 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第 18 条未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落实工种操作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第 19 条未按规定组织本监区人员参加技术和业务培训的,采煤监
4、区负直接责任。第 20 条未落实有关事故隐患排查的规定,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隐患,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第 21 条对辖区内机械、供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第 22 条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第 23 条未对生产现场的工程质量、煤炭质量、安全动态进行监控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第 24 条未落实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第 25 条未组织本监区新学员与老学员签订师徒合同,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第 26 条未按规定为本监区操作人员配备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的,采煤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 27 条对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采煤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 28 条未执行事故分析制度,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第 29 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