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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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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 年修订】 (1993 年 2 月 22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法 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2、明确产品质量 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 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 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 厂

3、址; 禁止在生产、 销售的产品中掺杂、 掺假,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 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成绩显著的单位 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加 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 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 提高产品质量, 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 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

4、有关部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 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 玩忽 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 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 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 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依

5、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并按照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区或者非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合 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 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6、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 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 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 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 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对可能危及 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 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 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监督抽查工 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 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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