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19年修订)讲解了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解除收养关系的具体规定和程序。该办法明确了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详细规定了不同情况下收养登记的地点。例如,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登记应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办理;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的登记应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办理;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登记应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登记应在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此外,办法还规定了收养关系当事人需亲自办理登记手续,
2、并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如收养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能力证明、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等。送养人也需要提交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等。收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在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还需进行公告查找生父母。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需持收养登记证办理被收养人的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持相关证件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19年修订)适用于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解除收养关系的相关事宜。具体包括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和孤儿,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以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和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等情形。该办法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确保收养过程合法合规,保护收养双方及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