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19年修订).docx

上传人:人民至上 文档编号:12665 上传时间:2021-04-02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8.9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19年修订).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19年修订).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19年修订).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19年修订).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19年修订).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19 年修订】 【1995 年 9 月 23 日国务院令第 184 号发布, 依据 2019 年 4 月 23 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714 号)第一 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筑师的管理,提高建筑设计质量与水平, 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注册建筑师, 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并从 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 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 第三条 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2、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 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 师管理委员会,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注册建筑师的考试和注册的具 体工作。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 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3、https:/ 第六条 注册建筑师可以组建注册建筑师协会,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七条 国家实行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注册建筑师全国统 一考试办法,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 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 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一)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 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2 年以上的; (二)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 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3 年以上的; (三) 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

4、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 务 5 年以上的, 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 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7 年以上的; (四) 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3 年以 上的, 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5 年以 上的; (五)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 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人员应当取得学士学位。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一)具有建筑学或者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设计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5、或者相关业务 2 年以上的; (二)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或者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并从事 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3 年以上的; (三)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 4 年制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 者相关业务 5 年以上的; (四)具有建筑设计技术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 相关业务 7 年以上的; (五)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3 年以上的。 第十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取得高级、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设计人员, 经所在单位推荐,可以按照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免 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可

6、 以申请注册。 第十二条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 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 责;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 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 (三)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 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 (五)有国务院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 筑师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 自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 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五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一级注册 建筑师名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规范 > 行政法规

copyright@ 2010-2023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