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讲解了为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相关规定。条例详细描述了进口或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具体要求,明确了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并规定了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和科学机构的职能。条例强调了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某些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同时规定了特殊情况下进口或出口的审批程序。条例还列出了进口和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所需的具体条件和申请材料,并明确了审批流程和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适用于各级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部门、进出口企业、科研机构、动物园、植物园等相关单位和个人。该条例为这些单位和个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确保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要求,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