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讲解了为防治和减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该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活动。条例详细定义了海洋工程的范畴,包括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人工岛、海底管道、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等。同时,明确了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职责,强调了海洋工程的选址和建设应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条例还规定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此外,条例还明确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权限和程序,以及对公众参与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要求。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适用于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政府部门。具体包括从事围填海、海上堤坝、人工岛、海底管道、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大型海水养殖场、海水综合利用、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等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该条例还适用于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这些部门负责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