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订)讲解了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保护对象、国家责任、公民义务以及具体的保护措施。该法旨在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法律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
2、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及时依法处理。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
3、识教育,新闻媒体应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
4、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应包括野生动物野外分布区域、种群数量及结构,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面积、生态状况,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主要威胁因素,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情况等其他需要调查、监测和评估的内容。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订)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的所有组织和个人。该法特别适用于各级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科学研究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学校、新闻媒体以及公民个人。这些主体在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宣传教育等方面负有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