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厂小机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机组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小机组的特殊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发生责任事故,由厂给予事故责任者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第二章 责任追究第三条 发生责任事故追究以下人员责任: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责任;厂主管领导责任。第四条 发生一类障碍追究以下人员责任: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第五条 发生二类障碍追究以下人员责任: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第六条 发生异常追究以下人员责任: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第七条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追究按照潘家口水电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进行追究。第八条 发生经济损失时的责任追究:一、经济损失大于 5 万元(含 5 万元) ,追究以下人员的责任: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分场、中心、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厂分管厂长、分管安全厂长、厂长的责任。二、经济损失大于 1 万元(含 1 万元) ,小于 5 万元,追究以下人员的责任: